【法规标题】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遵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颁布时间】2001年05月29日
【生效时间】2001年05月29日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1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各项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规定范围需要实行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各县(市)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四)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
(五)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景观;
(六)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集中统一指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