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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时间:2011-02-15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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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监管措施情况;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2.2.6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与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要与发生事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将约谈告诫记录向社会公示。

2.2.7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2.2.8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立卷归档。

2.2.9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利用网络、媒体等向全社会公示,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

2.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3、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

3.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3.1.1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3.1.2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3.1.3建立和执行本导则2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3.1.4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3.1.5建筑工程特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3.1.6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3.1.7其它有关事项。

3.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3.2.1听取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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