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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时间:2011-02-15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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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4.1.11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1.12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4.1.13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4.1.14其它有关事项。

4.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

4.2.1日常监管

4.2.1.1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4.2.1.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4.2.1.3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2.1.4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4.2.1.5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2.2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4.2.2.1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2.2.2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4.2.2.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2.2.4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4.2.2.5对向不具备法定条件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向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违法发证责任。

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5.1.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5.1.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5.1.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1.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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