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5.1.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5.1.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1.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5.1.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5.1.10其他有关事项。
5.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4.2.1相关内容。
6、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1.1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6.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6.1.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6.1.4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6.1.5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6.1.6其它有关事项。
6.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2.1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6.2.2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