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手把式机动车车把处不准载物;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边斗内载物,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二米,长度、宽度不准超出边斗,载质量不准超过一百五十公斤;两轮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八十公斤;轻便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三十公斤。
第十五条车辆载运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危险物品,应按公安机关批准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带有“危险物品”字样的明显标志;车上除押运人员外,不准搭乘其他人员。车应停在安全地点,并有专人看管。
第十六条客运机动车车厢内不准客货混载。放置乘车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不得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第十七条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车厢必须安装安全装置,并应由具有三万公里或连续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
第十八条摩托车驾驶员座前不准载人,座后乘车人不准侧坐。
第十九条非机动车不准两台以上车辆共载一物。
第五章车辆行驶
第二十条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道路中心右侧行驶;畜力车、人力车、三轮车靠右侧路边行驶。
第二十一条车辆行驶中,必须遵守下列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拖带施工机械最高时速,在城市街道上为十公里,在公路上为二十公里;
(二)机动车出入胡同、门口或倒车时,最高时速为十公里,行经交通繁华、村镇、集市、行人稠密的路段,必须减速慢行;
(三)柴油三轮车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但不准在大、中城市市区或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上行驶;
(四)残疾人专用车最高时速为十五公里。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在城市市区行驶,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不准鸣喇叭。
第二十三条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按规定使用,并应携带《使用证》。其他车辆严禁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二十四条非机动车行经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不准用从路口外边绕行的方法左转弯,也不准用右转弯绕行的方法直行。
第二十五条洒水车、喷药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在作业区域内,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的限制。
执行任务的邮政车辆,凭通行证,在指定的区域内,可以不受禁行标志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一侧的车辆让对方的车辆先行。夜间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机动车驶出窄路、窄桥或急弯路五十米以内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将远光灯改为近光灯。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