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1000元罚款;
(十八)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罚款;
(十九)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罚款;
(二十)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2000元罚款;
(二十一)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排除妨碍的责令拒不执行的,处200元罚款;
(二十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用10倍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的,责令拆除。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办理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办理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依据前款规定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