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铰接式客车、电车、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汽车列车、低速载货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在公路上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
(二)三轮汽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变更车道的,不得影响相关道路上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1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机动车道;
(二)2条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车道时,右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左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
(三)相邻2条机动车道内,向左变更车道的机动车让向右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先行。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借道通行时,应当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大、中型客车、货车在冰雪覆盖的山路上行驶,应当在驱动轮上使用防滑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可以掉头的路口、路段掉头时,应当距掉头地点50米外驶入最左侧或者准予左转弯、掉头的车道。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行经泥泞、积水的道路时,应当减速慢行,不得使泥浆、积水甩、溅至行人。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应当提前100米至30米开启转向灯。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喇叭时,每次使用不得超过1秒钟,连续使用不得超过3次。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使用喇叭。
第三十条 货运机动车附载作业人员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
第三十一条 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牵引车辆。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