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在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其中予以罚款处罚的,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具体标准。
第五十三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二)横过机动车道,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人行横道通过的;
(三)横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和人行横道的机动车道,不直行通过或者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中途倒退、折返的;
(四)通过铁路道口时,不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的;
(五)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第五十四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不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先行的;
(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三)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四)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第五十五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追车、扒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的;
(三)在道路上发放广告、销售商品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第五十六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二)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
第五十七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向车外抛撒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