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时间:2011-02-22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300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500元罚款;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四)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处2000元罚款。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500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罚款。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的,对驾驶人处300元罚款;

(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

(三)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第六十八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3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0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2000元罚款,并将机动车移至就近的停车场。

第六十九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100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20% 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200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5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1000 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第七十条公路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2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不足5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不足100%的,处1000元罚款;

(四)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3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处5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上一页 页码:[<< 1 ...8 9 10 11 12 >>] 下一页 共12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的资料
· 安徽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促进生态文明 [2016-02-17]
· 安徽省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2014-12-03]
· 安徽省智慧城市建设方案明年元月有望亮相 [2013-12-23]
· 安徽省智慧城市建设方案明年元月有望亮相 [2013-12-23]
· 安徽省智慧城市建设方案明年元月有望亮相 [2013-12-18]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