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颁布时间】2005年10月21日
【生效时间】2006年01月01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经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0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表彰和奖励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城市规划、市容)、农业(农业机械)、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