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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时间:2011-02-25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A)不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S)之和乘以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L),即:A≦L(W+S);

(二)其他建筑物的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应当按照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或者其临接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应当将广场、河道、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宽度的二分之一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三十八条建筑基地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规定。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中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第三十九条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按照组团以上进行设置。组团每人不得少于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每人不得少于1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每人不得于少1.5平方米,绿地至少有三分之一的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日照间距范围之外;组团绿地的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

第四十条在临江、临河、临湖地区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只拆不建,具体范围为:

(一)东湖、南湖、西湖、北湖周边30至50米;

(二)青山湖、艾溪湖、象湖、黄家湖周边80至100米;

(三)赣江、抚河两侧50至100米;

(四)玉带河两侧20至50米。

昌九高速公路、昌九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也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

第八章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四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景观体系,重视城市轮廓线和视线通廊等景观要素。

重要区域应当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者城市设计。

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二)主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建住宅楼,确需建造的,其立面设计、装饰应当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三)主、次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建小型或者带式商业网点;

(四)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五)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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