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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11-02-28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三)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建设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压占地下管线;

(五)遮挡城市空中微波通道、传输通道;

(六)在城市绿地或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与绿化、河道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七)在教育设施用地内插建非教育设施;

(八)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下列标准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最凸出部位计起):

(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二)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下(含本数)的,不得小于3米;

(三)建筑高度10至15米(含本数)的,不得小于5米;

(四)建筑高度15至24米(含本数)的,不得小于10米;

(五)大型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不小于15米。

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需要增加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地界外为空地的,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点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4倍;

(二)条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倍。

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第三十八条多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旧城区多层住宅建设,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建筑密度。

多层住宅底层为公用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缩小。但旧城区住宅改建工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扣除底层公建的高度(仅限一层)。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与医院病房、门诊部,休、疗养设施,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教学设施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

供热建筑物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公厕、垃圾站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其中开窗一侧不小于8米。

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具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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