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11-02-28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七十条道路、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可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工程建设预备计划。经核准后,建设单位可依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的施工图,在工程施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管线工程的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工程建设报告、符合城市统一坐标高程标准的地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二)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查施工图,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设计深度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测量单位实施定线、验线,并在工程竣工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和图纸。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实施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拒绝、阻挠。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

第七十四条调查终结,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应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法建设行为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予以处罚;

(五)对违法行为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行政监察机关;

(六)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拒不执行限期拆除或停止建设决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不予供应水、电、气、暖,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越职责权限审批建设工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批机关撤消其批准文件;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审批机关负责组织拆除,并依法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

 
上一页 页码:[<< 1 ...5 6 7 8 9 10 11 >>] 下一页 共11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的资料
· 李群:高标准、精细化搞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2016-06-13]
· 2015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6-05-31]
· 徐振强:智慧城市生命力在于与城市规划、生态文明协同创新 [2016-05-30]
· 关于征求对《生态城市规划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6-04-26]
· 秦皇岛邀请规划业内“大咖” 调整城市规划布局 [2016-05-19]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