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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11-02-28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七章罚则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用地面积5至15元处以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吊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扩大用地范围的;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出让、转让、买卖、交换、租赁土地的;

(三)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临时用地逾期不停止使用的。

第七十八条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下列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并按《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予以罚款。

(一)压占规划道路的;

(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

(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

(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

(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

(六)违反机场净空规定的;

(七)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八)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管线的;

(九)占用居住区内规划用地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措施补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其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以下的罚款,责令补交各种费用;对违法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同时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

(三)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四)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的;

(五)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的;

(六)持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施工的;

(七)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使用的;

(八)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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