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市政管线工程及其他工程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审批发征,同时建设验收。
第六章私房建设管理和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私房是指居民、村民用于个人居住的私产房屋,私房建设范围包括建成区的国有土地上的改建、扩建、新区征地建房,郊区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
第三十四条严禁个人假借私房名义报建,进行变相开发,牟取暴利。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均须取得所在单位(组)、居委会(村)、街道(乡、镇)的意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私房建设标准: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标准按村镇规划建设有关定额指标控制,在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私房,其用地标准按《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建盲文 面积参照村镇规划建设有关定额指标办理。
第三十七条个人住宅修建范围:
(一)在建成区范围内的广场周围和近期建设重要地段,严禁新建、扩建、改建私房;如确属危房的,只能原地、原面积、原层数维修或翻建;
(二)严禁在防洪堤岸、河滩、绿地、市政公用设施预留地建设私房。
第三十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安排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面,采取就近安置的原则统一安置到拆迁安置小区内。必须服从城市规划,按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七章奖罚
第三十九条对在城市规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违反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拖延刁难、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阻挠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市规划局在凤凰园开发区设立规划分局,实行双重领导,业务上以市规划局领导为主。
第四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市建委和市规划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