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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时间:2011-03-01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六十三条新建临街的商场、宾馆、影剧院、体育馆(场)或其它大型公共场所时,必须同时建设相应的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的位置、面积和出入口,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原有大型公共场所无停车场或虽有停车场但不相适应,有条件的,须采取改善措施。

第六十四条道路上的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不准损毁或擅自移动。

第六十五条为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采取临时疏导措施,就某一区域、某一道路,规定车辆、行人通行或禁行办法,遇有必须变更或撤销原批准的占路、掘路事项时,经公安机关提出,由市容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撤销。

第九章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对交通违章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没收违章物资六种。

对损毁道路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的,除予以处罚外,并责令照价赔偿。

第六十七条对交通事故,依据本规则划分责任,以责论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听候处理。

第六十八条交通违章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施行。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天津市公安局。

第七十条本规则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1955年经天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的《城市交通规则天津市实施细则》即行废止。本市其它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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