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行人通过时,必须减速或停车避让。遇有儿童列队横过道路时,车辆须停车让行。
第三十六条车辆行经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停车信号时,须按规定的车道依次停在停车线以外,没有停车线的,须停在路口以外。
(二)遇有导向箭头的车道,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
(三)机动车通过路口前,须在距离路口五十至三十米的地方减速慢行,并用转向灯表示行进方向;夜间须将大光灯改用小光灯。
(四)遇有行进方向的车道阻塞时,须在路口以外停车等候;不准进入路口。
(五)向左转弯时,须驶过停车线;路口内划有左转弯分道线的,机动车靠线的左侧行驶,非机动车在线的右侧行驶。
(六)向右转弯时,须按划定的右转弯箭头转弯;没有划右转弯箭头的,只准在道路右侧转弯,不准在道路左侧绕行。
(七)行经没有交通信号指挥的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同类车相遇时,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支、干路不分的道路让右边无来车的车先行;未进入路口或环岛的车,让已进入路口或环岛的车先行。
第三十七条车辆行经铁路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栏木、灯光、音响器等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须按规定的车道依次停在道口以外。
(二)通过没有信号设施或无人看管的道口时,须认真了望,不准抢行。
本条亦适用于行人、队伍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会车时,须减速靠右侧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的安全。
(二)在窄路、窄桥会车时,有让路条件一方的车让对方车先行。
(三)在有障碍的路段会车时,有障碍一方的车让对方车先行。
(四)在狭窄的坡路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让下坡车先行。
(五)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一方的车让对方车先行。
(六)夜间会车时,须在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小光灯或防眩目的近光灯。
(七)夜间在狭窄的道路上遇有非机动车驶来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从左侧超车,超越后在不妨碍被超车辆行驶的条件下,驶回原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