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制定政策法规,为生态省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1.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和规章。
适时制订《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保证生态省建设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加快制定生态省建设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和江河流域综合管理办法。进一步研究制订促进清洁生产、耕地集约管理、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促进节地节水、资源有偿使用及产权转让、环境监理、放射性污染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等法规和规章;抓紧清理和修订不符合建设生态省要求的政策法规。按照国际绿色认证要求,加快建立有关绿色认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加强生态省建设的政策引导。
加大对生态省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生态省建设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保证用地,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地价,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和抵押。对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重要生态项目用地,可实行行政划拨。继续实施鼓励退耕还林和下山脱贫的优惠政策,加快退耕还林和生态移民的工作进度。制定自然资源与环境有偿使用政策,对资源收益者征收资源开发补偿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依法征收和管理。
3.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监督。加强对有关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的重大问题,依法进行处置。加强环境保护司法工作,及时受理环境保护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对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
(三)创新管理体制,为生态省建设提供体制保障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体制创新。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体制。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的同时,强化政府在生态省建设方面的综合协调能力,切实解决地方保护、部门职能交叉造成的政出多门、责任不落实、执法不统一等问题。对目前海岸带开发的管理体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体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收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等重大体制和机制问题,提出协调与解决方案。在水污染防治、固体污染物越界转移、海洋环境治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跨区域合作治理模式,建立信息互通、统一行动、联合督察的跨省市协作机制。
2.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探索绿色GDP核算。
根据循环经济理论和生态省建设要求,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对环境资源进行核算,使有关统计指标能够充分反映经济发展中的资源和环境代价,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成本核算体系和以绿色GDP为主要内容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环境影响评价基础上,加强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研究和建立科学和操作性强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3.统筹运用政府专项资金。
完善生态建设资金管理体制,统筹运用预算内外投入生态环境领域的资金。省内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农田基本建设资金、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水土流失治理资金、万里河道整治与小流域治理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与生态省建设结合起来,对重点生态项目实行倾斜,合理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决策管理信息中心。
在制定涉及生态省建设的重大政策和规划,确定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等方面,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设立生态省建设的决策管理信息中心,全面系统地收集分析全省生态省建设的信息和国内外发展动态,为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
(四)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1.加大生态省建设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将生态建设资金列入本级预算。根据生态省建设的需要,通过全省财政投入的增加,引导全社会扩大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统筹安排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加大对林、草、土地、水资源建设及环境保护与监测等项目的投资力度。调整财政投入结构和投入方式,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引导作用,采取建立政府引导资金、政府投资的股权收益适度让利、公益性项目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使社会资本对生态建设投入能取得合理回报,推动生态建设和环保项目的社会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