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推进生态建设和环保项目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将一些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收费,在一定期限内转化为经营性收入,推进垃圾、污水集中处理和环保设施运营的市场化运作。组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公司,提供污染治理的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进一步探索和推广水权转让、排污权交易、矿业权招标拍卖、海域资源有偿使用等办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3.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
坚持以改革的思路、用市场化的手段,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生态省建设。积极支持生态项目申请银行信贷、设备租赁融资和国家专项资金,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融资。政府通过财政贴息补助、延长项目经营权期限等政策,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BOT等不同形式参与生态省建设。探索经营生态项目的企业将特许经营权,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权,林地、矿山、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
(五)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的作用
1.加强生态省建设的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与循环经济、绿色浙江有关的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省建设的舆论宣传和科普宣传,及时报道和表扬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违法违规行为。重视生态建设的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组织编写大、中、小学生的相关教材和面向社会各层次的科普读物。建立生态环境教育中心,开展“生态夏令营”、“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公益活动,进行全社会特别是面向农村的生态环境教育,大力培养绿色证书人才。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经营者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循环经济知识培训,将生态省建设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教育内容。
2.建立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有效机制。
扩大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专家和公民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省建设,对为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设立生态环境投诉中心和公众举报电话,鼓励检举揭发各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环保法律、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扩大和保护社会公众享有的环境权益。
(六)拓展对外开放领域,扩大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1.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借鉴国际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循环经济的有益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绿色产品、绿色技术、绿色服务为主导的投资贸易政策体系。依法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资金、信贷、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为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良好的软环境。
积极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抓紧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国际惯例,及时修订地方政策法规和产业标准。大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做到为我所用,少走弯路。围绕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清洁生产技术与工艺、资源综合利用等,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全方位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宽利用外资渠道,积极利用世行、亚行、全球环境基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以及各国政府的贷款或赠款。利用产业导向和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污染防治、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独资、合资、合作造林营林,积极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鼓励外商在浙江设立生态经济研发机构,积极开展有关项目的合资合作。
2.加强国内跨地区交流和合作。
拓展与台港澳和兄弟省市特别是周边省市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交流和合作。按照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建立长江三角洲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协作机制和有组织、可操作的专项议事制度,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联合有关省市共同开展污染控制及综合防治工作,进一步搞好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积极推动“碧海生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