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调整是指由于城市人口规模的变更需要适当扩大城市建设用地,某些用地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等在不违背总体布局基本原则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开发程序的调整等局部性的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由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幅度改变,以及城市铁路枢纽和其它大型建设项目等的调整,造成城市性质、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化,对城市总体规划所必须进行的重大修改。
第三章 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项目需要申请使用土地、扩建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包括临时用地)或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 ,其立项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在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选址论证等;
(二)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报城市计划部门审批;
(三)建设单位持城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或其它批准文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六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有关的批复文件原件;
(三)建设单位新征(占)用地申请文件、选址要求及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和拟选址地形图;
(四)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一)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