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有关文件;
(三)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四)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五)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六)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第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发挥。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天内核发选址意见书(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的选址,应当说明理由,给予明确答复,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书和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
(四)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五)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时,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二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附图(复印件);
(二)需立项的项目应有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