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即进行现场踏勘;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五)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六)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验线,并核发建设工程放验线单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图纸: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二)计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效果图及设计说明);
(四)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五)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红线等退让距离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二)居住组团及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
(三)涉及文物古迹、环境保护以及消防等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容量的停车泊位;
(五)沿街建筑的门厅、踏步、橱窗、雨蓬、检查井、化粪池等不得占压道路红线;沿城市规划主要道路两侧不准布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间等有碍市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准建实体围墙,围墙须采用绿篱或栅栏,要求透景、美观;
(六)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的建筑物,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