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乌政发[2005]151号
【颁布时间】2005年11月02日
【生效时间】2005年11月02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保障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实施的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管理主要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违章建设项目的查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先行的原则。
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重视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环境保护。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