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七)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超过3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连续2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改正、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作业。
第九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饮酒”是指驾驶人体内已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1小于80mg/100m1.“醉酒”是指驾驶人体内已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1.“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低速载货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第九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1999年8月3日公布的《大连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大政发[1999]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