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依次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四)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不得离开机动车,停车时间不得超过60秒钟,妨碍交通时应当迅速驶离;
(二)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超过30厘米,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开启示廓灯、后位灯;
(三)在设有出租汽车站点的路段,出租汽车在站点靠右侧路边顺序停车上下乘客;
(四)公交车驶入停靠站应当在停靠站一侧不超过50厘米单排靠边停车,不得待客、揽客和在停靠站以外地点上下乘客;
(五)不得影响无障碍设施(缘石坡路、盲道)的正常使用。
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四十九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饮酒,驾驶其他非机动车不得醉酒;
(四)非下肢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五)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六)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准载人。
第五十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城市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没有施划交通标线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五十一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