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在后座正向骑坐;
(六)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得乘坐;
(七)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得站立,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
(八)不得乘坐轻便摩托车。
第四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其他机动车(不含道路养护专用车辆和养护人员),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下同)。
第五十三条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或者发布公告。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或者故障难以移动时,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事故或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第五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客运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乘坐人数不得超过座位数,乘车人不得站立。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速度行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一个路段内实际行驶时间少于按最高限速行驶时间的,视为超速。
第五十六条在高速公路上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并在距离作业地点来车方向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警告标志牌,夜间设置红色示警灯(筒),作业人员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进出作业区时,避让行驶的车辆。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布。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三)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