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罚款:
(一)在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或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段内,不走人行横道、不使用过街设施或不遵守交通信号横过道路的;
(二)在车行道内行走、嬉闹的;
(三)乘坐机动车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四)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五)在道路上滑轮滑、玩滑板或者滑滑车的;
(六)在道路上驾驶多人自行车或者独轮车的;
(七)在道路上放牧、放养家禽或者宠物的。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30元罚款:
(一)违反登记规定的;
(二)违反行驶规定的;
(三)违反载物规定的;
(四)违反停放规定的;
(五)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的;
(六)非机动车加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七)穿越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的;
(八)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九)驾驭制动装置失效的畜力车的;
(十)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或者随车幼畜未拴系的;
(十一)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时未拴系牲畜的;
(十二)其他违反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的行为(按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应处50元罚款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一)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二)行经公交车站,遇有进出站台公交车辆不停车让行的;
(三)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四)没有关好车门、车厢板行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