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接式或带挂车的汽车、无轨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三轮汽车和后三轮摩托车,在划、设的大型机动车道内,不准超过四十公里;在不划、设大小型机动车分道线的车道内,不准超过三十公里。
轻便摩托车不准超过三十公里;电瓶车、方向盘式拖拉机、汽轮专用机械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手扶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二)在三环路(不含)以外的普通公路上,小型客车不准超过七十公里;大型客车,大、小型货车(不含三轮汽车),二轮和侧三轮摩托车不准超过六十公里;带挂车的汽车、无轨电车不准超过五十公里;载人的货运汽车、三轮汽车、后三轮摩托车不准超过四十公里;轻便摩托车、电瓶车、方向盘式拖拉机、汽轮专用机械不准超过三十公里;手扶拖拉机不准超过二十公里。
(三)在设有快速路标志的路段上,小型客车不准超过八十公里,大型客车不准超过七十公里;其它机动车的最高时速限制与第二项规定相同。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遇下列情况,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或岗台的路口时;
(二)在胡同、居民区内行驶时;
(三)因让车、停车、转弯等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四)调头、转弯、下陡坡时;
(五)拖带机件损坏的车辆时;
(六)穿过铁路、窄桥、城门、涵洞时;
(七)在积雪、结冰的道路上行驶时;
(八)遇风沙、雨、雪、雾,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
(九)喇叭中途发生故障或下雨、下雪雨刷中途损坏时;
(十)遇有警告标志时。
第三十条机动车出入胡同口或门口时,时速不准超过十公里。
第三十一条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与前车之间,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和路面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超车前,须认真了望前后情况,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方准超车;
(二)超车时,须在距离前车二十米以外鸣喇叭(夜晚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改用变换远、近灯光示意),待前车减速让路后,从其左侧超越;
(三)超车后,在不妨碍被超车辆行驶的条件下,驶回原线;
(四)前车时速已达后车的最高时速限制或已开亮左转向灯时,后车不准再超;
(五)在超车所需的路段内,有与对面来车会车的可能时,不准超车;
(六)牵引挂车、拖带车辆行驶或遇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况时,不准超车。
第三十三条在同一车道内,低速车种或低速行驶的同种车辆,遇后面驶来的高速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减速靠右让其超越,不准故意不让。
第三十四条在划、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机动车只准在有调头标志的地点调头。其它机动车遇有正在调头的车辆时,须减速避让。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察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弯路、坡路、桥梁、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和危险路段不准倒车。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障碍的路段会车时,有障碍一方的车辆须减速,让对方车辆先行;如有障碍一方车辆正在超越障碍时,对方车辆须减速避让;
(二)在狭窄坡路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让下坡车先行;
(三)在山旁险路会车时,靠山壁一侧的车辆让外侧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