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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时间:2011-03-08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法规标题】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81年11月07日

【生效时间】1982年03月01日

【失效时间】1984年01月17日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城市交通规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路、街道、胡同和公共广场、停车场,不准占用、掘动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公安局批准。

第三条行人、车辆必须各行其道。车辆必须靠右行驶。

第四条凡本市及来京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与管理,并有权批评、劝阻他人的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学校、街道、公社以及企业、事业等单位,须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六条交通信号:

(一)交通信号灯: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左转弯或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

黄灯亮时,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须继续行进;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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