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范围内现有的被拆迁人,按照《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焦作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焦政办[1998]57号)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八条拆迁人应按照确定的拆迁范围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取得拆迁许可证。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向被拆迁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单位时应与拆迁单位签定协议,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力义务,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拆迁,同时接受委托拆迁人的管理。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拆迁人对规划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原有城镇被拆迁人采取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的方式进行拆迁。
第十一条拆迁人根据本办法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放购房卡。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书、购房卡等由综合治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内容应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形式及金额,安置新房的面积及位置地点,项目在建期过渡的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有租赁房屋证及产权证的被拆迁人,享受安置优惠政策后,原住房的残值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必须将原有住房及其资料证件完整的交给拆迁人,否则拆迁人按照损坏的程度扣减被拆迁人的租赁保证金或安置补偿费。拆迁人验收合格后发给被拆迁人拆迁顺序号。
第十三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回迁安置住房的,由被拆迁人依据搬出顺序号及交款凭证公开自行选择所购楼房面积、层次、房号,并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拆迁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应对各类有关档案资料妥善保存。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六条拆迁安置对象应是在规划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居住的现有被拆迁人。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方式
(一)拆迁人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并按规定支付被拆迁人自行安置所需的各种补助费。
(二)拆迁补偿房屋由两种性质组成:
1.拥有合法产权证的私房;
2.拥有租赁房屋证未参加房改的公房。
(三)拥有房屋合法产权的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各种补助费转入本人的安置房预交款账户(也可不作为安置房预交款)。
(四)拆迁、补偿同步进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时,应先解除双方的租赁房屋合同。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各种过渡补偿费及原住房屋租赁保证金一并转入被拆迁人的安置楼房预交款账户(也可不作为安置房的预交款)。由拆迁人与原房屋主管部门结算被拆迁人交的租赁保证金。
(五)拆迁补偿标准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焦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焦作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制定。
1.拥有合法产权证者可享受拆迁房屋补偿费、过渡补助费及附属设施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