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拥有租赁房屋证者可享受拆迁过渡补助费。(见附表)
3.属于易地现房进行安置的,不再享受过渡补助费。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1.将承租公房私自转让转租或空闲者;
2.住房无合法产权证、租赁房屋证者;
3.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房屋拥有者;
4.未经批准的其它违章建筑物拥有者。
第十八条拆迁安置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拥有租赁房屋证者
1.租赁房屋证所确认被拆迁人的建筑面积为安置建筑面积的基数面积,其面积执行优惠价。
2.按本办法规定确认被拆迁人安置的户型面积、本人的基数面积相差的面积为安置面积的合理增加面积,其面积执行成本价。
3.在拆迁期限内安置被拆迁人的基数面积、合理增加面积之外、被拆迁人要求增加的面积为安置面积的额外增加面积,其面积执行代建价(市场价)。
(二)拥有合法产权证者有两种安置方式
1.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可以共同选择同一有资质评估机构对被拆人所有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对评估的房屋及附着物补偿达成协议后,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支付补偿费,拆迁人不再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
2.实行房屋产权置换补差价安置:置换的差价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评估确定。
(三)被拆迁人因家庭人口多,确需分户者必须是被拆迁人的直系亲属,符合户口属地管理规定,并且居住时间在三年以上者,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经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分户实施细则另定),公示无异议者可安置45m2建筑面积住房,其面积执行成本价,之外为额外增加面积,按代建价格执行。
(四)安置建筑面积(简称安置面积)具体包括基数面积、合理增加面积、额外增加面积三种类别。
(五)面积价格的取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数面积实行优惠价格。
2.合理增加面积实行成本价格。
3.额外增加面积实行代建价格(市场价)。
(六)计算公式如下:
1.租赁房屋证者:
①面积计算:S=S1+S2+S3
式中:S=安置面积S1=基数面积
S2=合理增加面积S3=额外增加面积
②房款计算:C=(S1×C1+S2×C2+S3×C3)×C4
式中:C=应交房款 C1=优惠价C2=成本价
C3=代建价C4=楼层系数
2.有合法产权证者:
①面积计算:S=S1+S2+S3
②价格计算:
安置面积与产权证面积相等时: S=S1
C=(S1×C6+S2×C2+S3×C3)×C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