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焦作市采煤沉陷区规划新建居住小区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焦政[2005]35号
【颁布时间】2005年08月29日
【生效时间】2005年08月29日
焦作市采煤沉陷区规划新建居住小区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采煤沉陷区规划新建居住小区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尽快使我市采煤沉陷区内城镇受损房屋住户得到妥善安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南省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治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焦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是指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利用旧城改造规划新建居住小区范围内的现有城镇住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规划新建居住小区内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居住人。所称拆迁人是指项目法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焦作矿区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治理办公室)。
第四条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对规划新建居住小区范围内的现有城镇住户的拆迁、补偿安置由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仅适用于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新建居住小区拆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位置应严格执行经国家专家评估组评估认定、国家发改委文件(发改投资[2004]1287号)批准的焦作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规划区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