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省干线公路实行省市县共建。建设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筹集,具体投资比例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项目所在市、县确定。鼓励市、县自行投资建设国省干线公路。省、市对贫困边远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给予适当倾斜。
5.农村公路以县为主建设。在继续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2005]7号)的基础上,实行建设资金“以县为主,省市补助”。对列入省级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省采取定额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省、市对贫困边远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给予适当倾斜。
6.国家和省级公路运输枢纽中的三级以上经营性客货运输站场建设,国家和省按照“有偿投资、授权经营、滚动发展”的原则和一定的标准投资,投入的财政性资金按国家资本金进行管理,所投资金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有关单位进行监管,投资收益用于新的站场建设。因产权变动收回的投资,通过部门预算继续安排用于公益性站场建设。国家和省对非经营性站场建设实行补助。公益性站场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按照规划统筹安排,建设用地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解决。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经营性运输站场建设,逐步实现经营性运输站场建设投资社会化。
7.新建和已建成的高速公路,具备相关条件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等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按照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进行管理,并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省属国有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进行建设、经营。
8.对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隧道等投资巨大的项目,可单独核定收费标准,与所在高速公路合并收取通行费。根据我省实际和周边及中部省份收费标准情况,适时调整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及调整方案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9.按照水运建设试点省先行先试的原则和“贷款建设,收费还贷”的思路,经批准,开展收费航道试点工作。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行港口岸线有偿使用。研究制定全省收费航道和港口岸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促进收费航道建设,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增强内河水运建设项目的融资能力。
10.多渠道筹集交通运输建设资金。按照不同的投资主体,采取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保障交通运输建设需要。各级政府主要通过交通运输非税收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上级补助收入、财政预算安排等筹集交通运输建设资金。研究设立省级交通建设融资平台,采取多种融资方式,筹集省级交通建设补助资金。各地应建立或完善交通建设融资平台,筹措交通建设资金。
11.进一步完善社会资金特别是民营资本投资交通建设的政策规定,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积极引进和培育省内外多种形式的交通建设法人实体,鼓励通过转让、合资、合作、独资或BOT等方式投资交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