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简化项目审批环节。属于省内审批的规划内项目,除跨大江大河和特殊区域的重大项目外,以规划代立项,直接审批可研报告。土地和环保实行独立评审,其他的支撑性文件实行统一组织、同时评审、并联审批。省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跟踪,负责协调、指导相关市政府和项目业主编制相关申请和专题研究报告等文件,负责办理审批和核准。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一般在收到相关申报文件15个工作日内批复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项目业主单位要自觉加大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的力度,加快前期工作进度。项目前期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对项目业主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20.保障建设用地。各级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根据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结合土地、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林,并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
21.加快基本具备条件项目的开工进度。对项目用地预审已批复,征地拆迁合同或协议已签订并补偿到位,群众基本无意见,土地已经基本交付可供使用的项目,要抓紧推进控制性工程开工建设,同时在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总体用地的报批。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创新机制,利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解决交通建设项目征地的占补平衡指标,为全面开工创造条件。
五、创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2.创新组织领导体系。省政府成立加快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定期研究解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解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各市、县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铁路建设协调领导机构仍按皖发[2009]25号文件规定执行)。
23.实行目标任务责任制。明确年度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每年初由省领导小组与各市签订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目标责任书,与各有关部门签订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征地拆迁市、县政府负责制,发挥市、县政府主体作用,依法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做到任务包干、责任包干。公益性港口设施所需的疏港道路、水电设施由地方政府配套并负责建设。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要将城市公交和出租客运站点纳入建设规划和计划,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实行前期工作部门负责制,各级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全力做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防洪、水土保持、规划选址等审批审查工作。
24.建立考评制度。由省领导小组制定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前期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办法,对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省政府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给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和资金倾斜;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省国资监管部门要研究修订省属交通运输投资企业政策类投资项目业绩考核办法,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