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车辆右转弯;
丙、丁字路口的直行车辆,如右边无横道的,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的情况下,准许直行。
3、黄灯亮时,禁止一切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继续行进。
4、各种机动车辆在路口右转弯时,一律按照分道指示线标行驶,注意避让慢行车;没有划指示线标的路口,左、右两侧均不准超车,必须按顺序依次通过。
5、人行横道灯:在设有人行横道灯的交叉路口,红灯亮时,不准行人横过街道;绿灯亮时,准许行人横过街道;没有设置人行横道灯的交叉路口,行人横过街道,应注意避让允许放行的车辆。
二、指挥棒:
甲、停止信号:交通民警持立姿势,将指挥棒向上直伸,右手置于帽沿右前方12公分处,此信号禁止一切车辆通行。车辆应在停车线(没有停车线距离指挥灯杆5公尺)以外停车;已进入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允许行人横过街道,但应注意避让继续行驶的车辆。
乙、直行信号:交通民警持立正姿势,体侧迎向来车,同时右手持棒向右平伸,横置于左胸前10公分处,待车已进入交叉路口即可将棒放下,遇有连续通行的车辆时,交通民警的立正姿势就是直行信号。此信号准许民警左右两侧的车辆直行和右转弯,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和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准许车辆左转弯。禁止民警左右两侧的行人横过街道,民警前后直行车辆和左转弯车辆,应在停车线以外停车;右转弯车辆在不妨碍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可以通行,准许民警前后两方的行人横过街道,但应注意避让准许通行的车辆。车辆通过后“稍息”即为此信号解除。
第八条 交通标志(见附件一)
第三章 车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凡驻我市的各种机动车辆(不含军车),必须经车辆监理机关检审合格,持行车证、到市公安局交通大队登记,签章后方准行驶;车辆转移、报停、报废均应办理手续。自行车、脚踏三轮车、营运的马车、板车,须到市公安局交通大队非机动车管理所审验,发给行车证、照。各种车辆的行车证必须随身携带,牌照应安装在指定的地方,不得转借、涂改。
第十条 机动车及自行车、三轮车、畜力车的制动器、转向器等必须保持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