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风路的南屏街段,禁止非机动车通行;
2.大观街、庆云街、凤翥街禁止机动车通行;
3.正义路(含三市街)禁止2.5吨以上货运汽车通行;
4.行经宝善街的机动车只准由西向东行驶;
5.行经东寺街的机动车只准由南向北行驶;行经书林街的机动车只准由北向南行驶;
6.巡津街禁止2吨以上大型客、货运汽车及马车、板车、拖拉机通行;
7.金碧路(塘子巷至弥勒寺)、长春路、圆通街、翠湖南路上午七时至八时三十分除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交通车外,禁止两吨以上(含两吨)货运汽车通行;
8.行经农副产品市场的自行车,在市场拥挤时,应下车推行。
第六章 交通违章和交通肇事的处理
第七十四条 凡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每个公民均有权监督、制止;公安机关可根据情节按《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警告、扣留、停驶车辆、吊扣驾驶证、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一般违章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认识了错误,保证不重犯,核对有关证件后即可放行。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可分别情况处以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或停驶车辆,扣留驾驶证三个月:
1.挪用、转借、涂改、伪造车辆行驶证、牌号的;
2.驾(骑)车辆超载、超速、强行超车或违反交通标志、信号不听劝阻的;
3.无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辆的;
4.不遵守让车规定,大汽车与小汽车,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的;
5.学员单独驾车或驾驶与驾驶证不相符的车辆的;
6.驾驶机件失灵车辆或中途机件发生故障不按规定行驶的;
7.在城区鸣汽喇叭、长声喇叭或怪音喇叭的,用喇叭叫人、叫门的;
8.两吨以上货车(无通行证)或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市区的;
9.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酗酒后(骑)非机动车的;
10.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细则的;
11.骑自行车、脚踏三轮车曲折竞驶、扶肩并行、骑车带人、攀扶、拖带其它车辆、截头猛拐、故意挤撞他人或骑车下禁行陡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