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畜力车工打马狂奔,不听劝阻的;
13.畜力车通过交叉路口、繁华地段不下车牵赶畜或不遵守指挥信号的。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分别情况处以七日以下拘留或十至二十元罚、警告或扣证、停驶车辆二个月:
1.在主要街道、人行道、慢车道停放车辆,违反规定任意摆摊设点、生火炊烟、晾晒衣物、放养家禽、家畜、乱贴广告等影响交通或市容观瞻而又不听劝阻的;
2.多次违章,教育不改或违章后民警和交通管理人员纠正时,态度恶劣,无理取闹的;
3.马(板)车违反入城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
4.畜力车超过装载规定,不设马粪兜或抛撒、泄漏粪便、垃圾的。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分别情况处以十至十五天拘留或二十至五十元罚款,劳动教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强迫他人违反本细则或违章后不听劝阻、煽动围攻、殴打交通民警和交通管理人员的;
2.未经同意,擅自在街道上施工作业、挖掘道路有引起交通事故危险的。
第七十九条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街道上堆放的物品、搭盖棚屋、挖掘沟渠,公安部门有权勒令限期拆除、修复路面。逾期不拆除的,公安部门会同城建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概由违违章者负责,并视情节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罚款、警告、拘留的处分。
第八十条 未满十六岁的儿童违反细则时,处罚其家长或监护人,但只使用罚款;属单位领导指使的违章行为,处罚领导人,罚款不准报销。
第八十一条 凡车辆在街道或公路上行驶过程中(包括途中停放)发生碰撞、碾压、翻复、落水、失火而造成人、畜伪亡、车物损坏等均称交通事故。
第八十二条 交通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第八十三条 交通事故的责任,根据本细则鉴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部分责任、没有责任。
第八十四条 各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关驾驶人员须立即停车,积极设法抢救受伤害者,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候处理。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消除、改变现场状况。对违章或发生事故后畏罪潜逃的人员,应加重处罚。
第八十五条 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安机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以现论处。
第八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人时,办理抢救住院的费用,暂由车方垫付。全部费用应在伤者出院时,分清事故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责任大小进行协商处理。经过协商不能解决时,由市公安局交通大队进行裁决。如对裁决不服,可在接到裁决的十天之内,向人民法院申拆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