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禁行道,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邮政车、环境卫生部门的清运粪便、垃圾车及特许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准通行。
第十六条 各种车辆不准沿街停放。车辆只能在停车场或保管站及临时指定的地点依次停放。正义路、华山西路、华山南路、武成路、大观街、东风路、白塔路、护国南路、南屏街、青年路、宝善路、三市街、人民路、拓东路、金碧路、五一路、巡津街、书林街、翠湖东路、翠湖南路、翠湖北路、文庙横街、文庙直街、长春路、民权街、北京路、(昆明站至北站)、环城路、塘双路(塘子巷至双龙桥)、东站、西站、穿心古楼等主要街道的车道和人行道上,不准停放车辆。确需到上述街道执行装卸任务的机动车辆,尽可能在夜间装卸,确需白天运输的应快装、快卸、不得阻碍交通。在其它街道临时停车时,只准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靠路右边停放,驾驶员不得远离车体。
第十七条 在距交叉路口、繁华街道、转弯地点、桥梁、铁路平交道口、公共汽车站、消防机关门口、消防栓15公尺以内不准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 车辆载重、乘客不得超过该车额定的数量。
第十九条 机动车在城区行驶时,禁止鸣气喇叭、长音喇叭和怪音喇叭。不准用喇叭叫人、叫门。
第二十条 载运危险物品(易爆、易燃或有剧毒、放射性物质)的车辆,要经公安部门同意,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驶入城区。
第二节 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 凡在我市行驶的载重货车,乘坐十人以上(包括正三轮摩托)的客车(不含军队在编车辆),须用汉文正楷字在车门上喷写单位名称和自编号。若系保密单位使用代号时,应报市公安局交通大队备案。货运汽车须在车箱后档板上按监理机关规定的规格喷写牌照号码,并经常保持清晰。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叉路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距交叉路口30至50公尺处减速行驶,并用方向标(灯)表示行进方向,夜间必须将大光灯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不准使用防雾灯。
第二十三条 夜间两车相遇时,应在距离对面驶来车辆的100公尺外,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不准使用防雾灯。
第二十四条 夜间行车,每小时不超出30公里时,车灯光线必须照出30公尺,如超出30公里时,须照出100公尺以外。
第二十五条 方向标(灯)的使用:
1.直行:开两边标灯或箭头指向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