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遇大风、大雾,视线在30公尺以内时(大雾能见视线不足10公尺的,不准行驶);
7.喇叭中途发生故障时;
8.遇有警告标志时。
第三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
1.夜间行车灯光发生故障时;
2.下雨、下雪、雨刷中途损坏时;
3.行离停车地点和倒车时。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在行驶途中机件发生失灵,无安全保障时,必须修复后才能行驶。
第三十九条 消防车、警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不受时速限制。但完成任务后仍按规定时速行驶。
第四十条 超车规定:
1.须从前车左边超车,但在距对面驶来车辆的150公尺以内不准超车;
2.超车时,须在距离前车20至30公尺的地方鸣喇叭(夜间使用断续灯光),待前车让路后,方可超越,不准强超、抢会,但前车不准无故不让。超车后应在离后车(原前车)20公尺以外,驶进纵列线;
3.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4.在弯道、路口、道路有障碍的情况下,不准超车。
第四十一条 汽车拖带挂斗在环城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挂车的构造,各部件必须坚固完整,牵引、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可靠;
2.新制造的货车挂斗必须装置制动器和保险链条。现有挂斗缺乏上述设备的,应当迅速安装。每车只能挂一节挂斗,挂斗的后面应当悬挂牵引车的号牌,并应装设尾灯、号牌灯、刹车灯;
3.通道式客车内应当安装与驾驶室联系的音响信号设备。车箱连接处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十二条 凡进入环城路以内运送建材、煤炭、粪便、垃圾的车辆严禁沿途抛撒、泄漏。
第四十三条 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必须设置喇叭、灯光、方向标等设备,制动器必须灵敏有效。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
第四十四条 凡我市机动车驾驶员(不含军车驾驶员)必须领有车辆监理机关发给的驾驶证并到公安局交通大队登记签章后方准驾驶车辆,驾驶员的调动也需动也需办理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分为驾驶员,学习驾驶员,实习驾驶员。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