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以备民警和交通管理人员检查;
2.不准驾驶与证不符的车辆;
3.不准驾驶机件设备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4.不准在饮酒后驾驶车辆;
5.接受交通民警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检查,接受群众的监督;
6.驾驶车辆时必须精力集中,不准吸烟、吃另食和与人闲谈;
7.不准把车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8.不准把驾驶证、行车证及牌照转借他人;
9.负责保持车辆整洁和前后牌照完整清晰;
10.应向乘车人员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在行驶时发现盲人、精神病患者横过街道时,应注意避让;
11.驾驶室内不准超员坐人。
第四十七条 需载人的货运汽车驾驶员(不含军车)必须经车辆监理机关审核批准。客车实习驾驶员,在实习期间必须有正式驾驶员监护三个月。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的学习驾驶员,必须领取学习驾驶证。教练和学习驾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学习驾驶时,应当在教练员监护下进行;
2.一切用作学习的汽车,应在车的前后写有“教练”标志;
3.须进行城市道路教练时,要经交通大队许可,在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4.学习驾驶员肇事或违反本细则时,教练员应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持有军队车辆驾驶证的复员、退伍驾驶员,按公安部、交通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规定办理地方驾驶证后方准驾驶车辆。
第五十条 汽车拖拉机件损坏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被拖拉的机动车辆舵轮处,必须有正式驾驶员操作;
2.被拖拉的车辆,必须转向灵敏,制动有效;
3.联结器必须坚固,每车拖的车辆只限一辆,不得有碍行车安全;
4.违章肇事时,拖运或被拖运的车辆驾驶员均应负责;
5.摩托车、简易机动车不准拖拉其它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