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车辆试车时,应向车辆监理机关申请领取试车牌照。不准在环城路以内试车。
第四节 非机动车及其驾(骑)人员
第五十二条 酗酒后和患有妨碍操作的病人及儿童,不准驾(骑)车辆。
第五十三条 除环境卫生部门清运粪便的板车外,其它马车、板车在早七时以后,晚二十一时三十分以前禁止进入环城路以内城区。
第五十四条 骑自行车、三轮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遵守交通指挥信号,服从交通民警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通过人行横道或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
2.不准在街道、人行道上学骑自行车、三轮车;
3.不准在主要街道和繁华地段的快、慢车道、人行道、交叉路口停放自行车和三轮车。
4.不准双手离把或撑伞、提、扛其它物品、拖拉其它车辆及骑一车牵一车;
5.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扶肩并行;
6.必须在慢车道靠边依次行驶,不准起快车道,不准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或故意挤撞、阻拦其它车辆,超车时必须从左边;
7.转弯时必须伸手示意。不准截头猛拐或与机动车争道抢行,在交叉路口左转时须按路线示意。不准截头猛猛拐或与机动车争道抢行,在交叉路口左转弯时须按路线行驶,不准逆行;
8.不准骑车下华山西路、华山东路、北门街、文林街、大兴街处陡坡;
9.不准骑车带人(学龄前儿童有小坐椅的例外);
10.自行车附带物品时,宽度不得超过车把,高度不得越过双肩,长度前不得超过前轮,后不得超过车身外沿20公分;
11.三轮车载货时,高度不得超过双肩,宽度不超过车箱左右外沿的20公分,长度前不得超过前轮,后不得超出外沿50公分。
第五十五条 经批准入城的马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经过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交通指挥信号;
2.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3.不准拖拉其它车辆;
4.载货时,由地面算高度不得超过2公尺,长度前不得超过车杆,后不得超出1公尺,左右伸出车箱不得超出30公分;
5.运送垃圾、煤炭、废土、建筑材料严禁沿途抛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