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乘坐公共汽车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1.须在站台下等候并依次先下后上;
2.不准携带危险物品上车:
3.应听从售票员的劝告,车未停稳不准强行登车;
4.车辆行驶中,不得与驾驶员谈话,身体的任何部分不得伸出车外;
5.下车后不要盲目横穿街道。
第六十条 家长、学校教师、幼儿园和托儿所的保育人员要教育学生、儿童遵守交通规则。
第五章 道路
第六十一条 未经公安机关和城建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占用人行道、车道;也不得进行影响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或挖掘道路时,白天需设置小红旗,夜间须悬挂红灯以示警告。批准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收回占用道路的许可证,令其修复,填平被挖掘的路面或将占用道路的物体拆除、移走。
第六十三条 铁路与街道、公路交叉路口必须安装明显的标志和信号,并设人看管。
第六十四条 履带式拖拉机、起重机、坦克车或铁轮板车,在通行街道以前须取得公安机关、城建局的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六十五条 架设横跨街道、公路的管线、天桥、横幅等,最低处须与地面保持5米以上。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车道或人行道上有下列行为:
1.擅自施工作业、搭盖棚架、堆放器材、物品等(摆摊设点应按指定地点);
2.洗晒东西、生火炊烟、放养家畜、家禽;
3.进行文娱体育活动,如打各种球类、赛跑、体操、演戏、玩艺及儿童打陀螺、滚铁环,跳橡筋舞等。
第六十七条 广告、启事和各种宣传品应按指定地点张贴,不得在临街的铺面、电杆、墙壁任意张贴。
第六十八条 建设商场、宾馆、影剧院、体育场或其它公共场所时,必须设置相应的停车场,停车场的位置、面积,必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原有的停车场不适应的,应结合城市建设逐步加以解决。
第六十九条 交叉路口、停车线以内不得种植树木,影响交通指挥信号。妨碍车辆驶的树木,必须及时修整或移动。
第七十条 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工厂、街道居民户等等,房前屋后要经常保持清洁整齐。对在门前张贴广告、停入车辆和不按规定摆设摊点的,有权宣传、劝告、制止。
第七十一条 临街的国营企业、合作企业、手工业生产社(组)、合作商店(组)个体商贩的商品,不准摆出铺面以外,遮阳布不准超出人行道外,支撑架高度须在2公尺以上,摆设摊点要服从规划管理。既要增加摊点,方便群众;又要维护通秩序,保持市容整洁。
第七十二条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或社员个人进城出售农副产品时,要进入副产品市场进行交易,不得妨碍交通。
第七十三条 凡条街道的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