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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1-07-18  来源:四川日报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进行教育劝导、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强制改正或者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环卫作业公司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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