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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时间:2011-10-26  来源: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网站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城镇规划区内设置车辆清洗场(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硬化的清洗场地;

(二)有泥沙过滤和排水、排污设施;

(三)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一条城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划设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应当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基础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继续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依照工程验收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城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改变其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城镇规划区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经规划设计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经补偿后的应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在县城和其他推行殡葬改革的镇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指定的服务场所进行。

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依法配置和完善物业服务设施。鼓励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第三章市政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城镇街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地名标志牌、照明、通信、消防、交通站点、环境卫生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移动、污损和损坏。

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完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随意挖掘城镇主干道、次干道、街巷道、步行街、广场、体育馆、停车场等公共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的,应当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缴纳恢复费。

在城镇规划区内经营性的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城镇规划和生态环境。

禁止占用道路、广场、绿地、供水、供电走廊和占压地下管道线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要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第四章绿化与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条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把园林绿化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时规划、立项、设计、建设、验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建设用地的20%。

第二十一条城镇建设经规划、设计、批准的园林绿化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占用,不得损坏花草、树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并补植树木、花草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城镇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街道绿化,县城乌江两岸荒山、乌江河道两岸的绿化由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负责;

(二)街道行道树、花草的管护,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绿化由所属单位负责;

(四)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居民对其房屋周围具有合法使用权、管理权的空地的绿化,由居民负责。

第二十三条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应当建立档案和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处理,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污物及废弃物不得直接进入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五条在县城除春节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举办的重大节庆活动以及殡仪服务场所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县城单位和个人在生活、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超标排放。

第二十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进行治理,达标排放。

鼓励和支持推广使用清洁燃料,逐步替代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燃料。

餐饮业应当使用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八条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镇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城镇主街道、主干道、公共厕所(收费厕所除外)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车站、码头、广场、宾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店和居民住户,由单位或个人负责;

(四)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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