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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时间:2011-12-05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前款第(三)项规定涉及河道与输水渠道管理职权划分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石、采砂、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洞、挖塘、建窑、修建坟墓;

(二)侵占、毁坏护堤护岸林木;

(三)在堤(坝)顶等工程设施上超限行驶机动车;

(四)游泳、洗衣或者清洗车辆和器具;

(五)烧荒、放养牲畜;

(六)其他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应当经胶东调水机构同意。

前款所列各类工程需要维护、检修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胶东调水机构同意,并不得影响调水工程正常运行。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胶东调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胶东调水工程的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沉沙池、渠道、倒虹、渡槽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一百米的区域;

(二)隧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二百米的区域;

(三)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五十米的区域;

(四)泵站、水闸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五十米的区域;

(五)调蓄工程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三百米的区域;

(六)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中心线向河道上游延伸五百米、下游延伸一千米的区域。

第十三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保护范围内盖房、筑坟、超限行驶机动车,或者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的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

(三)在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拦河筑坝、采砂、淘金等;

(四)采石、爆破、打井、钻探等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和危害调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保护范围以外五百米之内实施爆破、采矿的,应当事先通知胶东调水机构,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调水工程安全。

第十五条 胶东调水机构进行工程抢修抢险,可以使用相邻土地或者设施进行作业,但应当及时告知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工程抢修抢险作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胶东调水机构应当在调水工程管理范围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在调水工程经过的路口、村庄等重要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泵站、调蓄工程等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损害胶东调水工程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工程设施和水位观测、通信、照明、输变电等其他设施;

(二)在专用输电线路上搭接线路;

(三)损害调水工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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