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景点及其周边环境应当整洁、优美;车辆停放有序;设施完好,外形、色调与景观相协调。
第五十三条景区景点管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景区景点的日常检查。第五十四条景区景点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景区环境宣传栏,根据旅游季节特点配备保洁设施和人员。
第五十五条景区景点内不得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做到无污水、无异味、无乱写乱画。
第八节河道水域第五十六条水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水域的环境整治,保持河道干净整洁,设专人巡回检查。
第五十七条河道水域应当定期清淤疏浚,无垃圾,无杂草,无漂浮杂物。
禁止在河道水域内倾倒垃圾等杂物。第五十八条河道应当保持护坡完整,防汛通道畅通、平整,护栏整洁、美观,无破损。
第九节城乡通道第五十九条铁路、公路等管理部门应当保持通道平整、干净、整洁,并负责沿线范围内残垣断壁的及时拆除工作。
第六十条城乡通道沿线出入口应当有专人清扫、保洁,定时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不得乱堆乱放、乱挖乱建。
第六十一条城乡通道设置广告应当图案清晰、用字规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无破损、无污迹。
第六十二条城乡通道绿化植物应当及时修整,保持整齐、美观,无缺株、死株,无枯死枝,绿地树池无垃圾杂物。第三章达标验收管理
第六十三条城乡清洁工程达标验收是以社区、行政村为基本单元,由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申请,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定期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布的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基本单元达标验收评定包括:达标区域验收、日常检查和数字化城管考核等内容。
第六十五条达标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达标初审检查。各社区、行政村对照标准,在自查达标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提出申请,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组织达标初审检查。
(二)达标验收申请。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初审检查认为符合达标条件的,即可向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提出达标验收申请。
(三)达标验收考核。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根据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的申请,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达标验收考核。
(四)达标验收结果形成。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以达标数量、进度及日常检查和数字化城管考核为内容,进行综合打分排队。
(五)达标验收结果公布。达标验收结果在新闻媒体和数字化城管专网上公布。采用图示方式,以三种颜色标示。达标单元以“绿色”标示;未达标单元以“橙色”标示;反弹单元以“黄色”标示。
第六十六条铁路、公路、河道等线性单元达标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城乡通道护网内达标验收基本单元由产权单位申请,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进行达标验收;
(二)城乡通道护网外达标验收基本单元由县(市、区)、开发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申请,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进行达标验收。
第六十七条发现达标验收基本单元出现问题时,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对其进行预警提示,要求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将其转为反弹单元。
第六十八条达标验收结果应当作为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对县(市、区)、开发区和各部门、单位城乡清洁工程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六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维护费和土地收益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乡清洁工程。
第七十条城乡通道、市场、河道、村庄、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备城乡清洁工程管理人员和相应的作业人员。
城中村、无人管理楼院每三百人配备一名保洁人员,农村每四百人配备一名保洁人员。
本条规定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解决,市财政给予补助。
第七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厕、垃圾中转站和购置的环卫设备,市财政给予补助。村庄建造公厕、配备垃圾收运车辆,市、县(市、区)财政予以补助。
第七十二条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的城乡清洁工程,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没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的城乡清洁工程,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
第七十三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清洁工程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城乡清洁工程应当应用现代数字网络技术,实现城市网格化、精细化管理。
信息采集单位采集信息,应当按照数字化城管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管信息平台。不得虚报,漏报,迟报。
数字化城管部门对采集的信息应当及时分类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接到交办事项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置,未及时处置的由数字化城管部门督办。
第七十五条负责城乡清洁工程管理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目标责任制,对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