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六政办〔2011〕80号
【颁布时间】 2011-10-28
【生效时间】 2011-12-16
【时效性】 有效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2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是我市市政设施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工商、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产品,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进行劝告、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会同市城市重点工程实施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