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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时间:2011-12-20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颁布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1-11-25

【生效时间】 2011-12-20

【时效性】 有效

(2011年9月28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地震工作机构和防震减灾工作机制, 完善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地震、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项规划的衔接,确保防震减灾任务的落实。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增加防震减灾科技投入,推广防震减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第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开展防震减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举报任何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监测台网、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有关单位、个人建设的强震动监测设施等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是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

第十条 全市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日常管理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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