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具备下列施工条件:
(一)有围挡措施;
(二)有车辆冲洗设施,鼓励使用自动化冲洗设施;
(三)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堆放场地。
第十三条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围挡应保持稳定性、安全性,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根据路段情况封闭围挡。其中主干道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的组合装配式硬质围挡,次干道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围挡。
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不低于1.5米的固定式硬质围挡。
设置围挡可能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先征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应设置密闭式金属大门和值班室,配备专人值班,并设置建筑垃圾清运公示牌。固定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池、减震带,禁止车辆带泥上路。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第十六条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水泥和其他细颗粒建筑材料应采取密闭存放或覆盖等措施。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建筑物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保持排水畅通,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逐步推广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2万m2或层数超过20层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第二十条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并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时清运。未在指定地点堆放或未及时委托清运的,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二十一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依法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三)具备一定数量的密闭式加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
(五)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身颜色、车辆标识;
(六)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七)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公布的名单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
第二十三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将批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单位的情况及时向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对城市管理部门通报的单位及时发放车辆通行证明。车辆通行证明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路线、时间、消纳场所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运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三)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自觉接受冲洗,防止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