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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

时间:2011-12-26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上述资金应专户储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意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专项用于水土保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自筹或者吸收社会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治理。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植物、工程和农业耕作等措施,加强植被及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全民植树种草,扩大植被覆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水土保持设施。

第十四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含二十五度)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取土、挖砂、采石、堆放废弃物和损坏植被:

(一)崩塌滑坡危险区;

(二)泥石流易发区;

(三)划定的水库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渠道、河道两侧保护区内。

第十五条 从事下列活动,需要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不需要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

(一)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电力、矿山、旅游和其他工商企业等;

(二)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烧砖瓦、烧石灰等;

(三)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区内,开发、建设改变地形地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或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

水土保持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位置、面积及影响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植被概况;

(二)弃土弃渣的位置、数量及所占面积;

(三)水土流失预测;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

(五)防治费用概预算及投资效益分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

(一)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区域;跨县(市)、区或占用土地面积在十公顷(含十公顷)至二十公顷(不含二十公顷)的,由大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内占用土地面积在十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审批部门接到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后,应按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予以批复。经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和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该报送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个人,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划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依法申请开垦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治水土流失措施,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山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将采伐方案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本办法实施前,在建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并接受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治 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水土保持规划,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二十一条 治理水土流失,应以水力侵蚀、风力侵蚀较严重的丘陵地区、沿海地带为重点治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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